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黑龙江省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黑财教〔2007〕70 号),结合我校实际
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与奖励标准
(一)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在校学生中二年级以上 (含二年级) 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二年级以上 (含二年级) 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并且品学兼优的学生。
(二) 同一学年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三)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8000 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5000 元。
二、申请条件
(一) 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模范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3.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团结同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风、考风严谨,学习态度勤奋刻苦,认真遵守课堂纪律,不旷课;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
6.申请人必须是认真刻苦学习并成绩优秀,进入本二级学院全体学生学习成绩排名的最前列,符合按照学习成绩从高到低依次产生的选拔规则。
(二)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模范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3.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团结同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风、考风严谨,学习态度勤奋刻苦,认真遵守课堂纪律,不旷课;
5.申请人必须在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数据库中,日常生活俭朴并积极参加学校组织
的各项活动,特别是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6.申请人必须是认真刻苦学习并成绩优秀,进入本年级或本专业全体学生学习成绩排名的最前列,符合按照学习成绩从高到低依次产生的选拔规则。
(三)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受到学校警告以上 (含警告) 处分未解除者不能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2.补考未通过者;
3.重修学生;
4.在校期间奢侈浪费,不节俭者。
(四) 在校生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后,受到学校警告以上 (含警告) 处分的,取消其在校期间获奖资格,空出名额按相关规定重新评选,等额发放。
三、组织机构
(一) 学校成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具体领导和组织评审工作。
领导小组:
组 长: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
副 组 长:学生工作处处长
成 员: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副书记
评审委员会:
主 任:学生工作处处长
委 员: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副书记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的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二) 各二级学院成立评审小组,负责二级学院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报和评审工作。
组 长: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
副 组 长 :二级学院院长
成 员:二级学院党总支副书记、副院长、辅导员、副高职以上教师及任课教师代表 2-3 人。
四、申请与评审程序
(一)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 每年 10 月中旬,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或《普通本科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三) 对学生与学风相关的学习态度、课堂纪律表现,任课教师具有“一票否决”权。
(四) 对学生与考风相关的纪律表现,监考、巡考教师具有“一票否决”权。
(五)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三级评审制度。
一级评审
1.各二级学院评审小组负责本院的一级评审工作。评审小组根据条件提出本院当年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
2.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必须是学习最优秀的学生,按学习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由评审小组推荐产生;
3.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必须是困难学生中的优秀学生,在家庭经济困难数据库中产生。按学习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由评审小组推荐产生。在此基础上,由二级学院评审小组以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确定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二级学院内进行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中注明各二级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小组组长的办公电话和学生工作处电话。公示无异议后,编制《普通本
科高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和《普通本科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经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院长签字后,于每年 10 月 15 日前将评审结果报学生工作处。
二级评审
1.学生工作处审核一级评审程序是否符合要求,《申请表》《汇总表》、会议记录是否齐全,获奖人选是否有违纪记录,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人选是否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中人选;
2.教务处审核获奖人选考试成绩是否符合标准,是否有缓考、补考、挂科、重修情况。审核通过后报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查。
三级评审
经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查合格,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后,对获奖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学生工作处将获奖学生名单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
五、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一) 省财政厅将奖学金划拨到学校后,由学校财务处统一向学生发放,不经过任何中间环节,直接将奖学金打入获奖学生本人银行卡中,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代领。
(二) 学生工作处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对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三) 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对资助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办法和评审机制,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资助工作的公开、公平与公正。
(四) 对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大对奖学金评审、发放等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
(五) 学生对评定结果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评审小组提出质疑。学院评审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二级学院评审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工作处提请复议。学生工作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通过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做出调整。
六、管理与监督
(一) 国家奖学金
学校评审委员会根据各二级学院在校学生人数 (不含一年级学生) 按比例予以分配。
(二) 国家励志奖学金
学校评审委员会根据各二级学院在校学生人数 (不含一年级学生) 按比例予以分配和确定。
七、附则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哈尔滨剑桥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校发〔2017〕50 号)同时废止,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