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剑桥学院三好学生评选办法

发布者:学工处管理员发布时间:2019-06-29浏览次数:54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 号),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激发广大学生增强成才意识,特制定本办法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对象

在校学生。

二、评选名额和标准

(一) 评选比例及时间

1.三好学生的评选比例根据学籍注册数据,为学生总数 (不含一年级学生) 的 4%;

2.每年 10 月份。

(二) 评选标准

1.参照《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三好学生”评选办法》。

2.无未解除纪律处分。

3.上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为专业前 30%。

三、组织机构

(一) 学校成立三好学生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具体领导和负责评审工作。

领导小组:

长: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

长:学生工作处处长

员: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副书记

评审委员会:

任:学生工作处处长

员: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副书记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三好学生评选的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二) 各二级学院成立评审小组,负责二级学院三好学生评选工作。

长: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

长:二级学院院长

员:二级学院党总支副书记、副院长、辅导员、任课教师代表 2-3 人。

四、评选程序

(一) 学生自主递交申请书。

(二) 确定候选人。根据评选条件筛选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确定班级候选人名单。

(三) 投票。班级投票,不论等额评选还是差额评选都要进行投票,如出现候选人数少于班级名额分配人数时将评选名额调至同专业其他班级或本学院其他年级。按照票数排名先后确定拟获奖名单。

(四) 民意测评。对拟获奖同学进行民意测评,测评结果需超过班级人数的 80%,最终确定拟获奖名单,并公示 3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推荐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处。

(五) 经校评审委员会审核无异议后,上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五、附则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 《哈尔滨剑桥学院三好学生评选办法》 (校发〔2017〕 56 号) 同时废止,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