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剑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发布者:学工处管理员发布时间:2019-06-26浏览次数:51

一、基本规则

(一) 为加强学校管理,建立和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秩序,建设和谐校园,保证培养人才根本任务的完成,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教育广大学生遵纪守法、严于律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处理及纪律处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 凡是具有哈尔滨剑桥学院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均适用本规定。

(三) 学校对违法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处分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学生自觉遵纪守法。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规范、处分恰当。坚持以人为本,充分体现教育为主,体现法治精神与人文关怀,注意保护个人隐私。

(四) 学校对学生做出纪律处分,应包括取证、查实、审查、决定、送达、备案等基本程序。

二、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一)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够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给予批评教育,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督促其改正错误。

(二) 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从轻或者免除处分:

1.违纪情节轻微的;

2.在学校尚未掌握违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向学校交待且有悔改表现的;

3.受他人胁迫、诱骗有违纪行为的;

4.协助学校查处违纪事件有立功表现的;

5.有其他可从轻处分情节的。

(三)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生,从重处分:

1.违纪后推卸责任,掩饰事态真相、编造虚假情况蒙骗组织,态度不好的;

2.对检举人、证明人威胁和打击报复的;

3.屡教不改、重犯以上违纪行为的;

4.勾结校外人员从事违纪行为的,违纪群体首犯;

5.在校期间第二次违纪的。

三、违纪行为和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视情节及后果,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扰乱正常教学、生活和公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视情节及后果,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情节较轻,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2.情节严重,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记过处分;

3.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认错态度不好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 偷窃、诈骗公私财物未受法律制裁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并全额赔偿损失。

(七) 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未受法律制裁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并全额赔偿损失。

(八) 在寝室楼内使用明火者,一经发现,全部没收,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记过处分;触发火警或引发火灾者,全额赔偿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九) 在寝室楼内私接电线或存放、使用电热毯、电热杯、电水壶、热得快、电炉子、电饭锅、热宝、卷发器、电吹风、电磁炉、变压插排等违禁电器者,一经发现,全部没收,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记过处分。触发火警或引发火灾者,全额赔偿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 在寝室楼内存放、使用刀具、兵器、枪械等管制器具者,一经发现,全部没收,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记过处分。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 在寝室楼道内破坏消防指示灯、消防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或器材以及寝室内门窗、床铺、桌椅等,一经发现,全额赔偿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十二) 在学校内、外参与打架者,视情节及后果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凡在学校内、外参与未使用凶器打架者,包括挑起事端,但未动手打人者,无论是否造成后果,最轻给予警告处分。

2.凡在学校内、外参与使用凶器打架者,包括挑起事端,但未动手打人者,无论是否造成后果,最轻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凡在学校内、外参与打架造成后果者,视后果及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并全额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4.凡在学校内、外参与打架事后又进行报复者,无论是否造成后果,最轻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虽未参与打架,但在学校或司法机关调查时作伪证者,视后果及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6.参与打架并作伪证者,视后果及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7.虽未参与打架,但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视后果及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三) 在寝室楼内玩麻将或赌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在寝室楼内,无以现金或其他物品作为赌注玩麻将者,没收麻将,并给予严重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2.在寝室楼内玩麻将以及扑克牌等棋牌类,以现金或其它物品作为赌注,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没收麻将等相关棋牌和作为赌注的物品,并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在寝室楼内为他人提供赌具 (麻将、桌子、扑克牌等) 和赌博场所者,没收赌具,并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十四) 学生旷课 (旷课一天按 6 学时计),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一学期内累计旷课 5-10 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一学期内累计旷课 11-19 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一学期内累计旷课 20-29 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一学期内累计旷课 30-44 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一学期内累计旷课 45-59 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五) 无故拒绝参加学校组织的文体类、讲座类、会议类、公益类等活动者, 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1.一学期内累计无故不参加学院组织的文体类、讲座类、会议类、公益类等活动 1次,给予通报批评处理,态度恶劣的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

2.一学期内累计无故不参加学院组织的文体类、讲座类、会议类、公益类等活动2-3 次,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态度恶劣的给予记过处分。

3.一学期内累计无故不参加学院组织的文体类、讲座类、会议类、公益类等活动 4次以上,给予记过处分,态度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六) 饮酒与酗酒

1.学生在校园内严禁饮酒,发生一次,给予通报批评。再犯,给予警告处分。

2.学生在校园内、外严禁酗酒,因为酗酒造成影响的,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学生在校园内、外借酒寻衅滋事者,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七) 吸烟

1.学生在校园内严禁吸烟,发生一次,给予通报批评。再犯,给予警告处分。

2.学生在校园内吸烟引起火灾者,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并且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十八) 扰乱网络、通讯管理秩序,视情节及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1.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及违反社会公德信息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违反校规校纪的活动,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4.盗用或利用他人账号进行非法通讯、故意制作或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5.蓄意更改、盗用公共或他人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及破坏计算机网络正常运行秩序的,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6.在网络上恶意诋毁诽谤他人以及相关单位部门或发布不实信息并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九) 其他违反校纪者,视情节及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1.在寝室楼内出售物品、开设仓买等经商行为者,一经发现,没收全部物品,保管于学生工作处指定地点至少一个月,在节假日返还给学生,并禁止其在学校内出售。对其经商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2.私拆别人信件、邮件,破坏私人财物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在教室、宿舍、食堂等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摔砸瓶子等爆响物,扰乱公共秩序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4.在教学楼、图书馆、学生公寓等公共场所散布封建迷信、淫秽言论和传看封建迷信、淫秽书画,收听收看淫秽音像制品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5.在教学实践、实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6.在公共场所行为不检点,有碍校园文明形象,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7.在寝室内私自留宿同性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寝室内私自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同寝室成员知情不报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8.未经批准夜不归寝者,给予警告处分;屡次夜不归寝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9.伪造证明、涂改证件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0.对教师、工作人员或学生干部恫吓及侮骂或寻衅滋事的,拒绝、妨碍国家公务人员或学校教育教学、管理人员执行公务和正常管理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1.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不听从教育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2.在寝室楼内存放、饲养动物者,一经发现,全部没收,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13.在集体活动中无故不服从正常的管理、安排、要求等首次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在集体活动中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十) 凡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后未解除前,如再有违纪行为一律从重处罚,处分按照每次违纪行为相关条款最高处分处罚,如该生处分已至相关条款最高处分,按照最高处分加重一级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且将 《哈尔滨剑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 《处分决定》 一并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二十一)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但对学校日常管理以及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确实需要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规定中相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四、处分的调查

(一) 各二级学院学生发生的违规、违纪事件,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调查处理,处理结果报学生工作处。

(二) 跨二级学院之间发生的违规、违纪事件由学生工作处、保卫处、教务处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共同调查处理。

(三) 留学生发生的违规、违纪事件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学院处理。

(四) 学生违规、违纪事件原则上在发生后三日内调查完结并处理;情节复杂、后果严重的一周内调查完结并处理。

(五) 二级学院级权限内的处分,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查清的,所在二级学院必须及时向学生工作处提交书面报告。校级权限内的处分,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查清的,学生工作处必须及时向学校提交书面报告。

五、处分的审批

(一)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由各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审核处理意见,报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审批决定。

(二) 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各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将处理意见上报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审核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学校发文并公布。

六、处分的告知及材料管理

(一) 按照处分的审批权限,由处分决策机构对受处分的学生下发 《处分决定》,并填写《哈尔滨剑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

(二) 《处分决定》由二级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向受处分学生告知,并请受处分学生在《哈尔滨剑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上签字。

(三) 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申诉处理参照《哈尔滨剑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四)《处分决定》及学生签字的《哈尔滨剑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均由负责管理该学生的辅导员负责及时通知或邮寄给学生家长,家长的反馈情况辅导员要及时向二级学院领导汇报。

(五)《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组织全学院学生及时宣布,重要事件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在全校范围内宣布。

(六)《处分决定》及受处分学生签字的《哈尔滨剑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均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及时装入学生本人档案。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材料,同时上报省教育厅备案,学生受处分材料不得从档案中撤出。

(七)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 (处理) 出具处分 (处理) 决定送达通知书,处分(处理) 决定送达通知书直接送达被处分 (处理) 学生本人,由被处分 (处理) 学生本人签字领取。

七、处分解除

(一) 按照审批权限,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解除由各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将处理结果上报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召开会议提出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决定。

(二) 凡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如果能够认真改正错误,遵纪守法,再无任何违反校规校纪行为的,在受到处分满 6 个月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各二级学院研究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提出处理结果,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决定。

(三) 凡受到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如果能够认真改正错误,遵纪守法,再无任何违反校规校纪行为的,在受到处分满 12 个月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各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提出处理结果,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决定。

(四) 在省级大赛获省级二等奖以上的可以提前解除记过及以下处分,在国家级大赛获国家二等奖以上的可以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在省级期刊发表论文一篇的可以提前解除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在省级期刊发表论文两篇及以上的,国家级以上期刊发表论文一篇的,可以提前解除记过处分,在国家级以上期刊发表论文两篇及以上的,可以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获得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为国家、社会以及学校做出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八、附则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 《哈尔滨剑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校发〔2017〕59 号)自行废止,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