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剑桥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发布者:学工处管理员发布时间:2019-06-25浏览次数:38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鼓励毕业生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才,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一、评选条件

(一) 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 遵纪守法,品德优秀,有较强的诚信意识和良好的学术道德;

(三) 学习认真刻苦,理论基础扎实,成绩突出,综合素质测评在班级前 30%,无补考未通过;

(四) 以下毕业生,在符合以上三个条件的基础上,只要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在校期间无任何纪律处分),学校直接授予其校级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1.国家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获得者;

2.获得黑龙江省三好学生称号者;

3.在各类竞赛中获得省级二等奖以上者;

4.在省级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获奖的主持人;

5.在志愿者服务获得省级单项奖励者;

6.优秀毕业论文获得者;

7.自愿参军入伍、到新疆、西藏、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毕业生;

8.获得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者;

9.学生四年综合成绩学年前 5%者;

10.两次获得校级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三好学生、优秀团员荣誉称号者。

二、评选比例及时间

(一) 学校优秀毕业生按毕业生人数的 5%评选。

(二) 优秀毕业生在每年 6 月份评定。

三、组织机构

(一) 学校成立哈尔滨剑桥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领导小组和评选委员会,具体领导评审工作。

领导小组:

长: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

长:学生工作处处长

员: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副书记

评审委员会:

任:学生工作处处长

员: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副书记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优秀毕业生评选的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二) 各二级学院成立评审小组,负责二级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

长: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

长:二级学院院长

员:二级学院党总支副书记、副院长、辅导员,任课教师代表 2-3 人。

四、评选程序

(一) 各二级学院根据毕业生入学至今的综合测评成绩排名,结合评选条件,确定本学院的拟获奖名单并在班级进行民主测评,测评满意度需超过半数。拟获奖名单公示 3 天无异议后,将推荐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处。

(二) 经校评审委员会审核无异议后,上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五、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地,原 《哈尔滨剑桥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校发〔2017〕57号)同时废止,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