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在普通高等学校实行奖学金制度的规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制定的 《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的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于越奖学金”评选办法。
一、设立宗旨
为了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努力培养具有较强创新思维、理论知识、动手能力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应用型人才,决定设立“于越奖学金”。
二、评选条件
大学二年级、三年级和四年级在校学生均可参评“于越奖学金”。
(一) 以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为依据,按年级、分专业 (方向) 排名,分别评选一、二、三等“于越奖学金”。
(二) 在校期间,无处分、无补考、无重修。
三、组织机构
(一) 学校成立“于越奖学金”评选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具体领导和组织评选工作。
领导小组:
组 长: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
副 组 长:教学副校长
成 员:学生工作处处长、教务处处长、财务处处长
评审委员会:
主 任:学生工作处处长
委 员: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院长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于越奖学金”评选的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二) 各二级学院成立评选小组,负责本学院“于越奖学金”的申报和初评工作。
组 长: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
副 组 长:二级学院院长
成 员:二级学院党总支副书记、副院长、辅导员,副高职以上教师及任课教师代表 2-3 人。
四、标准及比例
“于越奖学金”按以下等级、金额及比例评定:
一等“于越奖学金”2000 元 / 学年,人数为 (不含一年级) 50 人;
二等“于越奖学金”1500 元 / 学年,人数为 (不含一年级) 100 人;
三等“于越奖学金”500 元 / 学年,人数为 (不含一年级) 200 人。
五、评审办法
(一) 学校按各二级学院相应专业、相应年级的在校生 (不含一年级学生) 人数,等比例下发“于越奖学金”名额。
(二) “于越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各二级学院在每年 11 月前完成“于越奖学金”的评选。
(三) 各二级学院在评选哈尔滨剑桥学院“于越奖学金”的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等级和比例的标准进行。同一年级,同一专业的学生要统一标准,统一评选。各二级学院要认真填写 《哈尔滨剑桥学院“于越奖学金”汇总表》 和 《哈尔滨剑桥学院“于越奖学金”评审表》。
(四) 对学生与学风相关的学习态度、课堂纪律表现,任课教师具有“一票否决”权。
(五) 对学生与考风相关的纪律表现,监考、巡考教师具有“一票否决”权。
(六) 各二级学院要将哈尔滨剑桥学院“于越奖学金”评选结果公示 3 天,公示中注明各二级学院“于越奖学金”评选小组组长的办公电话和学生工作处电话。
(七) 各二级学院公示的结果上报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后,获奖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5 天。
六、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一) “于越奖学金”由财务处统一向学生发放,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代领。
(二) 学生工作处对获得“于越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三) 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对奖学金工作的管理,认真做好“于越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与公正。
(四) 学生对评定结果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二级学院评选小组提出申诉。二级学院评选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 3 天内予以答复。如对二级学院评选小组的
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评选领导小组提请复议。学校评选领导小组在接到复议提请后 3 天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通过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做出调整。
七、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 《哈尔滨剑桥学院综合素质奖学金评选办法》 (校发 〔2017〕 54 号) 同时废止,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