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剑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哈剑院发〔2023〕51号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 号),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激发广大学生增强成才意识,特制定本办法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哈尔滨剑桥学院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哈尔滨剑桥学院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完成学年注册,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因病或学校认为的其他正当理由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以一年为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初,学生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学费、宿费。在开学后 30 天内,由辅导员以班级为单位向学籍主管部门提交学生缴费收据,学籍主管部门凭缴费收据为其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二节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试成绩合格,即取得该门课程的成绩和学分。考试成绩载入学校成绩库,并归入本人成绩管理档案。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分为必修和选修课,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核成绩达到 60 分及以上为及格,未达到 60 分为不及格。成绩考核及格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试(考查)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应参加补考,补考成绩及格者获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体育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确定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
第十六条 根据学生学年所获学分,按照学校关于成绩考核与管理及升留级的有关规定确定升留级。应予留级的学生,若自愿,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批后,可以在原专业原年级跟班重修,即在学习原专业、原年级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同时,重修成绩考核不及格课程。
第十七条 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或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根据学校“创新创业学分”管理办法核定学分,计入总学分。
学校规定,学生在学期间必须获得各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附加学分,附加学分计入总学分。核计学生规定必须获得的总学分,每项附加学分按规定的下限计入。
第十九条 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或
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视情节严重,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予以撤销。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学校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 3 个月内,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本科为 8 年、专科 6年。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以连续休学,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允许调整学业进程,最多可保留学籍八年休学创业,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二十八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 2 年。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九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非因伤、病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受伤或患病,医疗等费用自理,已办理医疗保险的,由学生本人与医疗保险机构按保险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四)凡已休学的学生,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住在学校,更不得随班听课或参加考试;
(五)学生休学期间,不缴纳学费,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负责;
(六)学生休学期间,不得中途申请复学,特殊情况,须经学校批准;
(七)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两周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经县级以上医院复查,证明已病愈并能坚持正常学习,方可复学;学生复学后,必须编入下一年级原专业就读。如果原专业在下一年级已停招,编入相近专业学习。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节退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二条 退学学生,在学校批准其退学后的三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要求,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符合学校有关学
生提前毕业的规定,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一)学生因实践环节、毕业论文(设计)答辩不合格而结业者,允许在一年之内补做毕业论文(设计),及格后,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二)如果学生因某些课程不及格未获毕业资格,可自行选择留校重修或离校自修,于一年后在学校统一规定的时间参加补考,成绩考核及格,可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如果补考仍不及格,学生则可选择继续留校重修或离校自修,参加此后的学校统一组织的补考,直至考核及格。但不能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选择留校重修者须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学费。
(三)对符合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四)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后,予以确认。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九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 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四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校为学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学生团体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
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六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四十八条 学生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九条 学生遵守学校关于学生公寓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评定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学习成绩优秀,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学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
第五十三条学校设立理事长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创新创业奖学金、状元奖学金、筑梦奖学金奖学金,奖励学习成绩优秀,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学生,学校各类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
第五十四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七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八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九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十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 6-12 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一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学生申诉
第六十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学校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
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5 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五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六条 自处理、处分或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六十七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学生管理规定抵触的,可以向黑龙江省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 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哈尔滨剑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七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相关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