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在普通高等学校实行奖学金制度的规定,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的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哈尔滨剑桥学院“于越奖学金”评选办法。
一、 设立宗旨
为了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努力培养具有较强创新思维、理论知识、动手能力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应用型人才,决定设立“于越奖学金”。
二、评选条件
(一)以大一、大二、大三三年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为依据,分学院、分专业按照大四年级的在籍人数等比例下发名额,各学院按照名额选出获奖学生。
(二)根据筛选出的获奖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分专业成绩高低排名分别评选一、二、三等“于越奖学金”。
(三)在校期间,无处分。
三、组织机构
(一)学校成立哈尔滨剑桥学院“于越奖学金”评选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具体领导和组织评选工作。
领导小组:
组 长: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
副组长:教学副校长
委 员:学生工作处处长、教务处处长、财务处处长
评审委员会:
主 任:学生工作处处长
委 员: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院长
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哈尔滨剑桥学院“于越奖学金”评选的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二)各二级学院成立评选小组,负责本学院哈尔滨剑桥学院《于越奖学金》的申报和初评工作。
组 长: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
副组长:二级学院院长
成 员:二级学院党总支副书记、副院长、辅导员、副高职以上教师及任课教师代表2-3人。
四、 标准及比例
哈尔滨剑桥学院“于越奖学金”按以下等级、金额及比例评定:
一等“于越奖学金”2000元/学年,人数为50人;
二等“于越奖学金”1500元/学年,人数为100人;
三等“于越奖学金”500元/学年,人数为200人。
五、评审办法
(一)学校按各二级学院大四年级人数,等比例下发“于越奖学金”名额。
(二)“于越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各二级学院在每年十一月前完成“于越奖学金”的评选。
(三)各二级学院在评选哈尔滨剑桥学院“于越奖学金”的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等级和比例的标准进行。各二级学院要认真填写哈尔滨剑桥学院“于越奖学金”汇总表和哈尔滨剑桥学院“于越奖学金”评审表。
(四)对学生与学风相关的学习态度、课堂纪律表现,任课教师具有“一票否决”权。
(五)对学生与考风相关的纪律表现,监考、巡考教师具有“一票否决”权。
(六)各二级学院要将哈尔滨剑桥学院“于越奖学金”评选结果公示3天,公示中注明各二级学院“于越奖学金”评选小组组长的办公电话和学生工作处电话。
(七) 各二级学院公示的结果经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财务处审查合格,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后,获奖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天。
六、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一)“于越奖学金”由财务处统一向学生下发,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带领。
(二)学生工作处对获得“于越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证书。
(三)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对奖学金工作的管理,认真做好“于越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四)学生对评定结果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二级学院评选小组提出申诉。二级学院评选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天内予以答复。如对二级学院评选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工作处提请复议。学生工作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后3天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通过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做出调整。
七、附则
本办法自2019级学生开始实施,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哈尔滨剑桥学院
2020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