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剑桥学院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发布者:学工处管理员发布时间:2020-09-14浏览次数:10

一、贷款性质与条件

(一) 黑龙江省高等教育学生国家助学贷款 (以下简称“助学贷款”) 包括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两种模式。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面向黑龙江省籍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的、在学生户籍所在地 (县、市、区) 办理的以借款人作为担保的助学贷款。校园地国家助学金贷款是指向黑龙江省普通高校在校生 (部属高校除外)、在科研院所等培养单位就读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以及普通高校招收的少数民族预科生发放的助学贷款。

(二) 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持有合法居民身份证件;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乱纪行为;

3.经本校正式录取的在校学生 (包括大一学生);

4.已被学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在读的本专科学生;

5.家庭经济困难,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学费及住宿费。

二、政策设置

(一) 助学贷款一次性申请,按年度续约、审批和发放。本专科生每人每年贷款额度不超过 0.8 万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助学贷款不得同时申请。

(二)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 15 年确定,最长不超过 22 年。如借款学生专升本或考取研究生,可以申请办理展期。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时,应与经办银行和经办机构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按双方签署的合同执行。

(三)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不计复利。2020年1月1日起,新签订合同的助学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30个基点执行。

(四) 学生在校期间不承担利息,毕业当年 8 月 1 日起有学生自付全额利息。毕业后前 3 年为“只付利息,不还本金的宽限期。借款学生毕业当年不再继续攻读学位的,与经办机构和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时,可选择使用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内借款学生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本金。还本宽限期从还款计划确认开始,计算至借款学生毕业后第 36 个月底。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再攻读学位毕业后,扔了享受 36 个月的还本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月分期偿还 (或一次性偿还) 贷款本金及利息,直至贷款结清。

三、风险补偿金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按当年贷款发放额的15%确定,按中央和省级相关文件规定学校承担 25%。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按当年贷款发放额的 10.4%确定,由财政和学校各承担 50%。

四、有关要求

(一) 高度重视。国家助学贷款是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并顺利完成学业的重要途径,各二级学院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扎实推进助学贷款工作。

(二) 统筹协作。学校助学贷款工作,由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各二学院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由专人负责,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政策得到有效落实。

(三) 加大宣传。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实施,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贫困家庭生活的关怀与帮助。各二级学院要同时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工作,使广大学生及家长及时准确了解应享受的受助权利与应履行的还贷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