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进一步贯彻执行依法治校的原则,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文件涉及的申诉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其本人权益的处分或处理决定不服时,可向学校提出要求重新处理的申诉意见。
二、学生提出的申诉必须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
三、学校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四、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其个人权益的处分或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五、学生提起申诉的原由包括:
(一)对学校做出的涉及学生本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二)对学校做出的涉及学生本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的决定;
(三)学生退学时,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利益的退费处理决定;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决定。
六、申诉书应同时包括下列事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专业、班级等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依据及要求;
(三)如果由其他人代理申诉,应在书面申请中注明申诉人和代理申诉人的现住址、工作单位及职务;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五)提交申诉书应附学校做出的处分或处理决定。
七、学校指定受理学生申诉的主管部门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具体办事机关为学校纪检监察处。
八、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学生工作处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申诉人所在二级学院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九、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受理学生申诉后,必须针对申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同时听取做出处分或处理决定部门的陈述以及申诉人的申辩。
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通过查证核实,区别不同情况后可做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维持原处分或处理决定;
(二)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不当,发回原处理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三)对需要变更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提请校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
十一、在申诉受理期间,原处分或处理决定暂停执行。
十二、在申诉受理后尚未做出新的处理结论前,申诉人可以以书面形式撤回申诉,申诉人撤回申诉后,原处分或处理决定正常生效。
十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接到学生申诉书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纪委书记批准可延长15日。
十四、学生对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的复查结果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省教育厅学生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十五、从复查决定书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复查决定自动生效。
十六、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的本、专科学生。
十七、附则
(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哈尔滨剑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