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剑桥学院大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发布者:学工处管理员发布时间:2020-10-12浏览次数:10

一、总  

为规范管理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勤工助学目的是学生在学校的统一安排和组织下,进行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并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学生利用课余时间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二、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学校各部门应为大学生勤工助学提供机会,积极推进学生兼任“助教、助研、助管”工作,吸纳学生参与有关工作,使学生的勤工助学与专业学习相结合。

学校各部门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应按照本部门在岗人员满负荷工作之外的工作需要提出申请。凡应在岗人员应自己完成的本职工作不在勤工助学设岗范围内。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危作业及夜间值班等工作。

学校各部门提出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填写《哈尔滨剑桥学院大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学校人事处审核并报请校长办公会批准,由学生处在全校统一发布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信息

三、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聘用

学院勤工助学的对象是哈尔滨剑桥学院学院在籍学生。其中家庭经济困难和特别困难的学生优先。申请勤工助学学生须具备的条件:

1.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2.生活俭朴,无抽烟、酗酒等铺张浪费现象;

3.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

4.无先天性重大疾病。

勤工助学岗位人员聘用由人事处统一组织实施。凡是被聘用的学生需填写《哈尔滨剑桥学院大学生勤工助学登记表》一式三份,由人事处、聘用部门、学生处审核并签署意见确认,分别留存建档。

四、勤工助学工作管理

为确保学生的正常学习生活,勤工助学原则上每周不超过12小时。每月不超过48小时。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要按聘用部门的规定和岗位要求完成工作,聘用部门要指派专人组织、指导勤工助学工作,对上岗学生进行岗前培训、规章制度教育、安全教育。对不按规定完成岗位工作的,聘用部门有权提出返工意见或提出拒付劳动报酬的建议直至退回。用人部门要高度重视上岗学生的人身安全问题,并对学生安全负责。

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因个人原因损坏公共财物,由学生本人负责赔偿。

勤工助学聘用工作结束后,聘用部门应填写《哈尔滨剑桥学院学院大学生勤工助学情况反馈表》并上报人事处核准交学生处备案。

五、勤工助学报酬发放

勤工助学岗位报酬标准按审核通过的《大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中的标准核算执行。

学生勤工助学岗位酬金按小时计,按月发放。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

聘用部门根据勤工助学学生工作情况和《大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计算勤工助学酬金,汇总至学生处,将工资发放明细报人事处核准,经校长审批后由财务处发放。

六、附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学校学生处、人事处。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