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剑桥学院三好学生评选办法
哈剑院发 〔2023〕53号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 号),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激发广大学生增强成才意识,特制定本办法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对象
在校学生(不含一年级学生)。
二、评选名额和标准
(一) 评选比例及时间
1.校三好学生的评选比例根据学籍注册数据,为校学生总数(不含一年级学生) 的5%;
2.每年 11 月份评选。
(二) 评选标准
1.参照《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三好学生”评选办法》。
2.参评学年,无未解除处分。
3.上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为专业前 30%。
三、组织机构
(一)学校成立三好学生评选领导小组,具体领导评选工作。
组 长: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
副组长:学生服务处处长
成 员:教务处处长、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三好学生评选的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服务处。
(二) 各二级学院成立评选小组,负责本学院三好学生的申报和初评工作。
组 长: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
副组长:二级学院院长
成 员:二级学院副院长、辅导员、任课教师代表 2-3 人。
四、评选程序
(一)学生自主递交申请书。
(二)确定候选人。根据评选条件筛选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确定班级候选人名单。
(三)投票。班级投票,不论等额评选还是差额评选都要进行投票,如出现候选人数少于班级名额分配人数时将评选 名额调至同专业其他班级或本学院其他年级。
(四)民意测评。对拟获奖同学进行民意测评,测评结果需超过班级人数的 80%,最终确定拟获奖名单,并公示 3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推荐材料报送学生服务处。
(五)学生服务处审核二级学院上报拟获奖人选是否符合评选要求,对审核通过拟获奖人选组织答辩,根据答辩情况确定最终获奖候选人选。
(六)获奖候选人选上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五、附则
本办法由学生服务处负责解释,原 《哈尔滨剑桥学院三好学生评选办法》(哈剑院发〔2021〕 89号)同时废止,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