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剑桥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发布者:学工处管理员发布时间:2023-07-04浏览次数:43

哈尔滨剑桥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哈剑院发〔202354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鼓励毕业生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才,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一、评选条件

(一)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遵纪守法,品德优秀,有较强的诚信意识和良好的学术道德;

(三)学习认真刻苦,理论基础扎实,成绩突出,综合素质测评在班级前30%,无补考未通过;

(四)以下毕业生,在符合以上三个条件的基础上,只要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在校期间无任何纪律处分),学校直接授予其校级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1.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获得者;

2.获得黑龙江省三好学生称号者;

3.在各类竞赛中获得省级二等奖以上者;

4.在省级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获奖的主持人;

5.在志愿者服务获得省级单项奖励者;

6.获得省级及省级以上集体表彰奖,为相应集体成员者;

7.优秀毕业论文获得者;

8.自愿参军入伍、到新疆、**、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毕业生;

9.获得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者;

10.学生四年综合成绩学年前5%者;

11.两次获得校级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三好学生、优秀团员荣誉称号者;

12.其他对社会有突出贡献者。

二、评选时间

优秀毕业生在每年六月份评定。

三、组织机构

(一)学校成立哈尔滨剑桥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领导小组,具体领导评选工作。

 组  长:主管学生工作党委副书记

 副组长:学生服务处处长

 成  员:教务处处长、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副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优秀毕业生评选的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服务处。

(二)各二级学院成立评选小组,负责本学院优秀毕业生的申报和初评工作。

组  长: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

副组长:二级学院院长

成  员:二级学院党总支副书记、副院长、辅导员、任课教师代表2-3人

四、评选程序

(一)各二级学院根据毕业生入学至今的综合测评成绩排名,结合评选条件,确定本学院的拟获奖名单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拟获奖名单公示3天无异议后,将推荐材料报送学生服务处。

(二)经学生服务处、教务处审核无异议后,上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五、附则

(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哈尔滨剑桥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哈剑院发〔2020〕8号)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由学生服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