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剑桥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为切实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 号)、《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 号)和《黑龙江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黑教规〔2019〕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二)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组织机构
(一)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全面领导和评审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领导小组:
组 长: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
副组长:学生服务处处长
成 员: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副书记
评审委员会:
主 任:学生服务处处长
委 员: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副书记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服务处,具体负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二)各二级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本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初审工作。
组 长: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
副组长:二级学院院长
成 员:二级学院党总支副书记、副院长、辅导员、任课教师代表2~3人。
(三)以班级为单位,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组 长:辅导员
副组长:任课教师
成 员:班委会成员和团支部成员3-5人、寝室长或普通学生代表5~8人。
班级评议小组组长和副组长由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院长共同确定,在进行班级评议前,将由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院长共同签字的名单书面上报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备案。
三、认定工作实施原则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三个档次。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于每学年初开展。
(三)申请人必须同时提交如下材料方可受理。
1.《哈尔滨剑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黑龙江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
3.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有关情况的有效证明。
(四)对新入校大一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认定:
1.新生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需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和《承诺书》,上交相关困难证件复印件;
2.结合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进行综合认定。
(五)对大二以上年级的学生家庭困难的认定:
1.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和《承诺书》,上交相关困难证件复印件;
2.考虑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
3.结合学生本人日常消费行为进行综合认定;
4.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果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在由认定评议小组进行评议时,可只提交《申请表》和相关困难证件复印件,不再提交《承诺书》。
(六)认定时应特殊考虑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乡**人员(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城乡低收入家庭子女、烈士子女、孤残学生以及父母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存在上述情况,应该在各级评议前,提供有效证明并如实向参加评议评审的全体人员说明,核查属实的,可按规定调整等级。
(七)学生家庭发生突**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按照本文件规定的程序随时提请,情况属实,可随时调整补充。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已经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资格。
1.弄虚作假或夸大家庭困难状况者。
2.本人生活不节俭,有酗酒、赌博、出入营业性网吧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者。
3.无故拒绝参加学院安排的勤工助学活动和义务劳动者。
(九)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对学生家庭困难程度的认定程序与本文件规定一致的部分,可以不重复进行;不一致的部分,必须按照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相关文件的规定规范进行。
四、认定程序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为:在受理学生申请后,按照“两会、三审、二公示”程序依次进行。
(一)班级评议会
1.班级评议会由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组长和副组长共同主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学生成员参加。组长或副组长缺席,不能进行班级评议。
2.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根据评议结果及相关情况证明提出本班学生划分困难等级建议,将班级评议结果及标明划分等级建议的《哈尔滨剑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汇总表》上报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并同时在班级内公示认定结果。
3.对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的执行程序或汇总结果有异议,可向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提出申诉。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申诉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4.如果申诉有理,受理申诉单位应做出相应调整。
(二)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院长初审
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院长共同负责,对班级评议小组评议结果的建议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方可提交本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研究。
(三)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会议
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经过全体成员集体研究,提出本二级学院初审结果,参加会议人员均需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四)二级学院公示
1.二级学院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的初审结果,在二级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2.对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的执行程序或汇总结果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申诉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3.如果申诉有理,受理申诉单位应做出相应调整。
(五)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
1.二级学院公示无异议,连同《承诺书》、 《申请表》、班级评议结果及由参加会议人员签字的会议记录上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
2.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二级学院上报的 《申请表》、《承诺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核对、把关,并按照每个辅导员两个班级抽查评议原始材料。审核合格后,提交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六)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终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进行终审,终审结果作为学校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时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状况的依据。
(七)建档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按照终审结果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五、管理与监督
(一)学校认定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工作实行党、政双重责任制。
(二)评议程序或结果发生违规**的原则问题,按照问题发生的环节及程度,逐级追究党、政双方领导及审查部门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扣发责任人当月及年终绩效奖励,直至予以辞退。
(三)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和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不定期地随机抽查10%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复核。如果发现学生有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六、附则
1.本办法由学生服务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哈尔滨剑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哈剑院发〔2020〕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