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剑桥学院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发布者:学工处管理员发布时间:2022-06-30浏览次数:10

哈尔滨剑桥学院

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一、贷款性质与条件

(一)黑龙江省高等教育学生国家助学贷款(以下简称“助学贷款”)包括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两种模式。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在户籍所在地(黑龙江地域市、县、区)办理的助学贷款服务。校园地国家助学金贷款是指向符合条件的我省地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在学生就读学校办理的助学贷款服务。

(二)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持有合法居民身份证件;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乱纪行为;

3.已被国家批准设立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教育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含预科生、高职学生)、研究生(含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其中,黑龙江籍学生考入部署院校、跨省就读的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由我省承办生源地贷款业务;外省籍考入我省的,原则上应向其户籍所在地申请生源地贷款,对个别省份尚未开启生源地贷款业务的,或未能及时申请生源地贷款的,可向我省就读的地方普通高校申请校园地贷款;

5.家庭经济困难,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

二、政策设置

(一)助学贷款一次性申请,按年度续约、审批和发放。预科生、本专科生每人每年贷款额度不超过1.2万元,研究生每人每年贷款额度不超过1.6万元。学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助学贷款不得同时申请。

(二)国家助学贷款的最长期限为学制加15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2年,其中在校生按照剩余学习年度加15年确定,学制超过7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款期限。如借款学生专升本或考取研究生,可以申请办理展期。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时,应与经办银行和经办机构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按双方签署的合同执行。

(三)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30个基点执行。

(四)学生在校期间利息由财政全额承担,毕业当年81日起由学生自付全额利息。毕业后前5年为“只付利息,不还本金”的宽限期。贷款学生毕业当年不再继续攻读学位的,与经办机构和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时,可选择使用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内借款学生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本金。还本宽限期从还款计划确认开始,计算至借款学生毕业后第60个月底。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贷款学生再攻读学位毕业后,仍享受60个月的还本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月分期偿还(或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直至贷款结清。

三、风险补偿金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按当年贷款发放额的5%确定,跨省就读、考入部署高校的其贷款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在本省高校就读的,由中央财政和地方各负担50%,地方承担部分,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和学校各分担50%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按当年贷款发放额的10.4%确定,按现行学校隶属关系予以承担,即公办、企办、民办高校,由学校隶属同级财政和学校各负担50%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国家助学贷款是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并顺利完成学业的重要途径,各二级学院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扎实推进助学贷款工作。

(二)统筹协作。学校助学贷款工作,由学生服务处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各二学院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由专人负责,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政策得到有效落实。

(三)加大宣传。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实施,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贫困家庭生活的关怀与帮助。各二级学院要同时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工作,使广大学生及家长及时准确了解应享受的受助权利与应履行的还贷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