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剑桥学院国家助学金推选办法

发布者:学工处管理员发布时间:2023-07-04浏览次数:111

哈尔滨剑桥学院国家助学金推选办法

哈剑院发〔202355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黑龙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审〔20237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与资助标准

(一)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我校在校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及生活费开支。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二)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贫困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国家助学金共分三等,一等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4300元,二等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三等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2300元。

二、申请条件

(一)获得国家助学金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本人学习态度端正,学风、考风严谨,一贯勤奋学习,刻苦钻研,严格遵守上课和自习纪律;

4.自觉遵守法纪,认真维护社会公德;

5.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6.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表现突出;

7.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利用业余时间,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符合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评国家助学金。

1.在校期间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未解除者;

2.在校期间奢侈浪费,不节俭者。

(三)在学制期限内,享受国家助学金期间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或办理退学手续的在校生取消助学金,空出名额按相关规定在学生中重新评选。

(四)在校生获得国家助学金后,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的,取消其在校期间获助资格,空出名额按相关规定在学生中重新评选,等额发放。

三、组织机构

(一)学校成立国家助学金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具体指导和监督评审工作。

领导小组:

  长: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

副组长:学生服务处处长

  员: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

评审委员会:

  任:学生服务处处长

  员: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

(二)各二级学院成立评审小组,负责二级学院国家助学金的申报和评审工作。

  长: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

副组长:二级学院院长

  员:二级学院党总支副书记、副院长、辅导员、副高职以上教师及任课教师代表23人。

四、管理办法

(一)学校按各二级学院的在校生人数,等比例下发国家助学金指标。

(二)二级学院按照各学年的在校生人数,等比例下发各学年国家助学金指标。

(三)国家助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二级学院、各部门要按照本原则及评审程序严格执行,绝对禁止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发生上述情况者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及该部门领导责任。各二级学院在每年10月中旬前完成评审准备工作,接到学校正式评审通知后7日内完成全部评审工作。

(四)各二级学院在评审国家助学金的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等级和比例的标准进行。在国家助学金评选时,要统一标准,统一评选。

(五)对学生与学风相关的学习态度、课堂纪律表现,经核实问题属实,任课教师具有“一票否决”权。

(六)对学生与考风相关的纪律表现,经核实问题属实,监考、巡考教师具有“一票否决”权。

五、评审程序

(一)学生本人(不含退役士兵学生)根据国家助学金的申报条件,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黑龙江省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二)辅导员与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任课教师或**班主任根据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排名,按认定结果进行资格审查。最终确定助学金等级,将评选结果在班级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二级学院评审小组审核。

(三)建议名单经由各二级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小组审核。审核国家助学金申报的基本资格条件,是否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结果确定国家助学金等级。在此基础上,二级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小组进行审议复核国家助学金名单。审核通过后在二级学院内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中注明各二级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小组组长的办公电话和学生服务处电话。公示无异议后,编制《普通本科高校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经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院长签字后,将评审结果上报学生服务处。

(四)各二级学院的评审结果报学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审核二级学院评审程序是否符合要求,《申请表》《汇总表》、会议记录是否齐全,获助人选是否有**记录,获助人选是否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中人选。审核合格,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对获助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学生服务处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

(五)学生对评审结果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评审小组提出质疑。二级学院评审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二级学院评审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服务处提请复议。学生服务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通过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做出调整。

(六)国家助学金由学校财务处发放到受助学生银行卡中,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代领。

六、附则

1.本办法由学生服务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哈尔滨剑桥学院国家助学金推选办法》(哈剑院发〔202256号)同时废止。